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021186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彭仕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输入性沙尘影响造成的污染天数不纳入目标考核和调整臭氧浓度限值的建议》(第1402118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扣除输入性沙尘影响污染天数
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扣除沙尘影响由生态环境部统一审批同意。按照目前沙尘影响扣除规则,可扣除受沙尘天气影响造成的重度污染天数,重度以下污染天颗粒物浓度可相应扣除。2023年,生态环境厅积极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异常气象影响扣除,广元市成功扣除重度污染1天。2024年,我省多个城市受沙尘天气影响出现污染天,我厅将积极向国家争取对相关城市沙尘污染天予以扣除。
二、关于调整臭氧浓度限值标准
目前全国臭氧评价方法是统一按照生态环境部出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执行,城市臭氧日评价浓度为“城市各点位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值的算术平均值”,全国各城市统一执行该标准。有关考核我厅将积极向生态环境部呼吁。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