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具体情形包括五个方面: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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