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其中,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个人原因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