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9-12-16 来源: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处

第一章

第一条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特有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推动全省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活动,是双拥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活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形势下双拥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指示精神,着眼配合和支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军地合力、军民同心,坚持贴近基层、注重实效,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全面提高新时代双拥工作水平,不断密切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关系,共同把强国强军事业推向前进。

第四条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区)是双拥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具有全省榜样和示范作用,经过规范推荐评选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所命名城(县、区)党政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创建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前提条件。

四川省双拥先进城(县、区)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的榜样示范作用,经过规范推荐评选程序表扬的先进,是所表扬城(县、区)党政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创建申报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区)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命名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区)和表扬四川省双拥先进城(县、区)应当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实行能上能下、动态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的命名范围是省辖市、自治州和县级市、县(自治县)、区。

第七条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区)数量控制在纳入考核评选城(县、区)总数的50%以内。每次命名以上届命名数为基数,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各地创建实际情况,在各市(州)的名额基数上作适当调整。

四川省双拥先进城(县、区)数量控制在纳入考核评选城(县、区)总数的25%以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创建情况,在上届各市(州)的名额基数上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发生严重问题,不再具有先进性的,取消其荣誉。

第二章创建命名标准

第九条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创建命名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论述精神,把握新时代双拥工作的根本遵循,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规划方案,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完善的保障措施。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双拥专题会商等制度落实,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健全,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有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协调和指导双拥工作有力。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以爱国拥军、爱民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内容,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宣传教育活动内涵丰富,“报、网、端、微、屏”等资源融合运用,教育对象、时间、内容落实。推动烈士纪念设施与国防教育基地建设融合发展。悬挂光荣牌、送立功喜报和慰问信、举办迎接退役军人返乡活动等工作扎实到位,礼遇关爱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双拥文化建设成效明显,尊崇军人、热爱人民、军民团结的社会氛围浓厚。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倾力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建立拥军支前协调机制,配合和保障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成效明显。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改革,协助新型作战力量和保障力量建设务实有力,帮助移防换防部队解决实际问题富有成效。深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拥军活动,协助部队培养新型军事人才。积极支援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军供站应急保障能力强。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积极支援地方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战略实施。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参与脱贫攻坚战、扶贫济困等活动。参与地方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军用设施的民用效能发挥明显。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协助地方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扎实做好宣传教育团结影响群众的工作,防范打击各种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军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休人员、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任务按时完成,相关待遇落实到位;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创业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到位;征兵任务按时完成,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相应优待,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住房等保障落实到位;退役军人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就业创业能力显著提高;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先招录、定向录考、贷款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落实;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建全,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工作,组织保障力度大;注重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拥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等事业单位应转尽转,功能突出,作用明显。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深入开展“爱心献功臣”“双拥在基层”等活动,按规定组织军营开放和军地互访,不断丰富内容形式,增强生机活力。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面向基层,讲求实效,群众参与广泛。双拥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年度有计划,节日有安排,工作有亮点,军地有互动。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四有”新时代革命军人,军民共学创新理论、共树文明新风、共育优秀人才、共办文化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军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开展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关心部队建设改革,优待尊崇军人,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群众,视驻地为故乡、视人民为亲人,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军地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信访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县级(含县级)以上双拥办无编制、无专职人员和经费保障的,乡镇(街道)双拥(或拥军优属)机构不健全的;

(三)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相关待遇不落实的;

(四)年度征兵任务没有完成、发生廉洁征兵问题或连续2年出现责任退兵情况的;

(五)因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或优抚安置对象发生群体性非正常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未将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绩效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

(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不落实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八)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拒绝或无故拖延随军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的;

(九)因发生其他问题不宜被命名的。

第十一条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九条规定,提出每届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二条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区)由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命名。

四川省双拥先进城(县、区)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命名。

第十三条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区)由市(州)党委、政府、军分区(警备区)推荐(自荐),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凡符合本细则第九条基本标准并获得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的,均有资格申报和被推荐为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区)。

四川省双拥先进城(县、区),由市(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择优推荐,由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凡符合本细则第九条基本标准,均有资格申报和被推荐为四川省双拥先进城(县、区)。

第十四条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区)命名和四川省双拥先进城(县、区)命名同步进行,每4年1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具体命名时间由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五条市(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要严格标准,听取当地军地双方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天。公示期满,报市(州)党委、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研究同意后,书面向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自荐),并附被推荐(申报)市、县(市、区)事迹材料。

第十六条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命名的城(县、区)组织检查考评验收,提出初选意见送审,审定初选名单在四川省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天(在公示中,对初选对象有重大异议的,省双拥办应组织实地核查,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取消申报或推荐资格),公示期满,经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审定发布命名决定,并举行命名大会。

第十七条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实行荣誉周期制度,以省级最新一届命名为起点,到下一届命名为止。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应珍惜荣誉,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引领掀起新的创建热潮。

第十九条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进行检查考评,将检查考评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动态管理和下一届评选全国和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的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市(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给予纠正,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情况报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函询、现地核查或者约谈该城(县、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命名权限撤销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称号: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严重损害军政军民关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大规模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检和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年度检查考评中,综合评定成绩差的;

(四)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具有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先进性的。

第二十三条撤销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称号,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充分听取拟被撤销城(县、区)的申辩意见,核实无误后报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命名权限作出撤销决定,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被撤销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评选资格。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评比。

第二十五条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考评,由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和《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考核验收标准考评量化表》组织实施。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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