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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奖励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城镇规〔2023〕374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奖励补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相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四川省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奖励补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四川省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奖励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城镇化建设的撬动作用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的激励作用,由项目支持向区域支持转变、事前支持向事后支持转变、直接支持向间接支持转变,加快建成一批特色鲜明、富有活力、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县城,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37号)、《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3〕2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奖励补助(以下简称“本投资补助”),指省发展改革委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省级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县(市)给予的建设资金奖励。
第三条 本投资补助以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县(市)年度考评结果为依据,采用切块方式下达。省发展改革委向相关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切块下达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由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四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安排本投资补助。
(一)直接投资是指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地方本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预算内投资并形成地方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
(三)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建设资金补助或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四)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等给予利息补贴。
第二章 投资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四川省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川城镇化办〔2023〕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的试点任务,制定考评细则,按年度对试点县(市)开展量化考评并公布考评结果。
省发展改革委对年度考评排名靠前的县(市)分优秀奖、先进奖、进步奖进行奖励。其中:优秀奖3名左右,分别奖励省预算内投资600万元;先进奖4名左右,分别奖励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进步奖3名左右,分别奖励省预算内投资400万元。
第六条 本投资补助主要用于试点县(市)县城(县级市城区)内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优化、人居环境质量提升等城镇化建设项目,重点用于政府投资的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具体范围见《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请和下达
第七条 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储备。申请本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列入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一张网”)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计划,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年度考评结果前10位的县(市)〔非扩权县(市)所在市(州)〕的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内容真实性负责,并在文件中注明:“经认真审核,拟申请项目除申请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省预算内投资外,未重复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不同专项资金,除申请省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地方配套投资(或企业自有投资等)已落实,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本县(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或企业经营承受能力及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年度考评结果,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将投资计划一次性切块下达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并明确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 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20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在前期储备项目范围中,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并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同时将相关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下达计划文件。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等。
(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等情况;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计划情况需与在线平台登记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审批(核准、备案)内容及已完成的审批事项情况保持一致。
(四)安排本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需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地方建设资金到位承诺函。
(六)项目绩效目标表。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计划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对已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定期调度,于每月10日前通过项目一张网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川发改项目〔2023〕17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