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关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47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规定实施。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级外,其余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1日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