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直属单位: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9日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重点项目管理,提高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质量,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纳入局评审专家库管理,并以独立身份参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重点项目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局评审专家按照“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同意、评审处室推荐、局党组会(局务会)审定”的程序,通过公开征集和内部推荐方式产生并入库。
第四条 局机关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重点项目评优、项目完成验收、项目可行性方案论证、采购项目评审(不含政府采购项目)等工作,所需专家应从局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工作变动情况和评审工作需要进行适时增补和调整。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及评审专家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章 评审专家类别和职责
第七条 专家类别分为审查审读专家、项目评审专家两大类;专家范围分为广播电视专家、电视剧专家、网络视听专家、媒体融合发展专家、产业发展专家、工程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项目类别分为广播节目、电视节目、藏语、彝语、播音主持作品、电视剧审片、剧本审读、统战/民族宗教/外交/公安。
第八条 广播电视专家、电视剧专家、网络视听专家负责对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对我省电视剧和网络视听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及评审。
第九条 媒体融合发展专家、产业发展专家、工程技术专家、财务专家负责对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及评审。
第十条 必要时,可邀请评审专家参与行业监督检查。
第三章 评审专家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一般从省内广播电视行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熟悉行业发展政策及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二)审查审读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其他专家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威望。
(四)除特殊情况外,年龄需在65岁(含)以下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申请人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二)年满70周岁。
(三)不具备评审能力。
(四)未按规定履行评审职责。
(五)泄露评审文件及评审结果。
(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不正当方式骗取专家资格。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采取随机原则,通过“局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系统”,按照“处室申请—规划财务处抽取”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处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于项目评审前一日提交专家需求,规划财务处对专家需求信息进行审核后,按照专家需求人数的2倍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性,凡是涉及本单位的项目,不得作为本次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抽取专家在库内形成《评审专家推荐表》,作为项目评审附件和费用支付依据。抽取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导致专家数量不足的,项目评审处室可再次提交专家申请,对评审专家进行补充抽取。
第十八条 当库内专家不能满足项目评审需求,工程建设类专家可经“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抽取,财务专家可经“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专家库抽取。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须指定评审专家的(含省外专家),由项目评审处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次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用为250元;超过1个小时的,每增加1个小时增加100元,增加30分钟以上的,按照1个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每日评审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
第五章 专家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处室负责专家入库推荐、入库专家分类、专家需求提交、评审专家邀请、评审费用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局人事处(审计处)负责入库专家资格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局评审专家库日常管理,承担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已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专家库的专家经本人同意,可自动进入局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四川省广播电视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川广办〔2019〕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