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B19075796/2023-00003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 成文日期:2023-07-13
  • 发布日期:2023-07-13
  •     号: 川广发〔2023〕35号
  •   性:有效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广播电视主题文艺精品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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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有关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

贯彻落实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财政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重点工程的通知》川财教2022160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四川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广播电视主题文艺精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2023713

四川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广播电视主题文艺精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特别是来川视察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宣传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让文物活起来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意见具体分工方案》、财政厅等印发的《关于实施财政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重点工程的通知》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广播电视主题文艺精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规范程序申报、评审、确定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支持、反映我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主题的优秀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和电视文化节目(含宣传片)创作生产专项扶持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由省广电局牵头组织申报评审、跟踪管理,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后报省委宣传部备案。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工作,结合申报情况确定项目数量。

第四条  项目扶持资金由财政厅统筹,项目管理由省委宣传部指导、省广电局负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把握导向、规范程序、公平公正、守正创新、跟踪问效、示范带动的原则,有序推进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管、结项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主体、类型及范围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在四川省登记注册、具备专业资质和制作能力,在四川从事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创作生产的影视制作机构。

第七条  项目扶持作品类型包括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电视文化节目(含宣传片)。

第八条 项目选题范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围绕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利用和转化传承为主题,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化文博单位、重点考古遗址和文物古籍、记忆遗产、工业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农业农村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川历史名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和重大历史事件价值梳理,以及推进巴蜀文化寻源阐释、巴蜀文化守护传承、革命文化传承弘扬、蜀工蜀艺传续发展、文物遗址研究阐释和巴蜀文旅宣传推广等工程中的生动实践等

第九条 项目支持范围:

(一)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等中央和国家重大工程规划的项目;

(二)围绕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主题和重要节点指定创作生产的项目;

(三)列入我省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纳入市(州)党委、政府或省级相关部门重点项目

(五)其他具备扩大巴蜀文化影响力潜能的重点项目。

第十条  凡予以扶持的项目,需在四川省立项,由四川省有关单位(机构)独立创作生产或联合创作生产并担任第一出品方(除国家级播出平台外),作品版权和评奖申报权属于四川省有关单位(机构)。动画片需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

第十一条  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本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按年度申报,每年3月底前,省广电局会同省委宣传部、财政厅确定项目重点方向,联合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5月底前,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形成本地项目申报材料本部门初审确定、形成申报排序并送本地党委宣传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报省广电局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初审确定、形成申报排序汇总报省广电局;省属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拟申报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审核排序汇总报省广电局。

具体申报流程以当年印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剧本、版权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承诺书等)及申报单位(机构)资质证明材料等。申报重大理论文献电视片扶持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完整剧本。申报电视动画片扶持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备案公示文件

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项目申报单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每年6月底前,省广电局按照程序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及公示。省广电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扶持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与省委宣传部达成一致意见后,会同财政厅按财政性资金决策程序报批并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省广电局负责全省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内容规范审查。

(二)专家初评。省广电局建立评审专家库,按照程序抽取专家(单数)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答辩复评。省广电局会同省委宣传部、财政厅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对经过初评的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陈述答辩,结合答辩情况推选出拟扶持项目并排序。

(四)研提方案。省广电局牵头组织专家,结合项目评审情况,按照不超过作品预算总投资的50%研究项目扶持资金等次建议方案。

(五)项目终审。省广电局根据答辩复评结果和等次建议方案,研究提出扶持项目意见(包括具体扶持项目、扶持资金额度),并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六)网站公示。扶持项目评选结果在省广电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年度扶持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严禁接受参评机构及参评者的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其行为。

评审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凡违反评审纪律的,省广电局将其移除评审专家库,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省广电局牵头建立项目库,对纳入扶持范围的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对纳入项目库的单部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和电视文化节目(含宣传片)最高补助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开机或制作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支持;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后(动画片须取得发行许可证,重大理论文献片须取得播出许可证),按扶持总额的30%予以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头部视频网站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

第二十条  省广电局建立项目监管考评机制,对纳入项目库的作品每个月进行一次调度考评,跟踪问效项目进展情况。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动态管理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申报单位(机构)需按原申报途径报批,省广电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评估,并提出工作建议并报省委宣传部、财政厅备案,对终止的项目取消该项扶持。

第五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执行期间,省广电局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年度预算管理、安排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扶持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扶持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广电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广电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注册地和项目迁往外省(市、自治区),或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省广电局将撤销对申报项目的扶持政策,相关事项由申报项目主体签订书面承诺书。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原渠道归还或收回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广电局会同省委宣传部、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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