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机构职能
新闻时讯
政务公开
专题专栏
首页
机构职能
新闻时讯
监管动态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令)第三十五条、四十五条规定,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根据您所述情形,该事项应由央企报其国资监管机构。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令)第三十五条、四十五条规定,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根据您所述情形,该事项应由央企报其国资监管机构。
微信
微博
新媒体矩阵
国资国企
在线监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