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8
信息来源:技术改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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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规〔2022〕1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支撑性、引领性作用,强化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推动全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四川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4月25日


四川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若干政策措施》(川府发〔2021〕56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管理服务、协调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区域规划布局和绿色低碳要求,对加快构建“5+1”现代工业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支撑引领作用,并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发布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动态调整、分级负责,协同推动、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管理。

第五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确认推荐、跟踪服务,推动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早开工、早竣工、早达产。

第二章项目分类及要求

第六条项目分类。

1.储备项目。已签署投资协议,拟在两年内实施的项目;

2.新开工项目。条件成熟,计划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

3.在建项目。已开工并于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

4.竣工项目。已开工并计划当年竣工的项目。

第七条项目要求。

1.新建类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技术改造类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其中:产业数字化、绿色低碳优势产业以及农产品(含中药材)精深加工、智能农机装备等乡村振兴类项目不受此限制。

2.不符合“三线一单”要求和环境保护政策、安全生产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的项目,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存在信用领域突出问题的企业法人实施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章项目确定程序

第八条项目入库。

1.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重点,制定并发布年度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入库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登录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入库,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库常年接受入库。

第九条项目推荐。

1.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组织研究、科学确定本地区符合要求的在库项目,并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报送。

2.厅内行业处(室)积极梳理本行业符合要求的在库项目并推荐报送。

第十条项目审定。

1.经济和信息化厅充分征求意见后,组织相关处(室)对市(州)推荐项目进行会商会审,研究提出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议名单,并结合省政府重点项目筛选出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议名单。

2.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议名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程序审定后印发实施。其中,投资额大、技术先进、引领示范作用强的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可推荐增列为省政府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调整。

1.项目调整分为调出、增列以及项目内容调整三类。其中,调出类是指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增列类是指条件成熟、符合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标准的项目。项目内容调整类是指项目建设期间,投资额、开竣工时间、建设内容等调整变更的项目。

2.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照当年项目总数不变的原则,每年中期研究提出调出、增列及项目内容调整类项目书面申请并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程序审定后,印发调整通知。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储备机制。市(州)、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精准对接国家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围绕“5+1”现代工业体系、省领导联系指导16个重点领域和绿色低碳优势产业,聚焦产业链条强链补链延链建链环节,创新举措、主动作为,配合做好项目招引、生成工作,储备一批有望两年内落地的产业链填平补齐项目、专精尖配套项目。

第十三条推进机制。完善厅领导牵头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机制,明确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联系厅领导。经济和信息化厅技术改造处负责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动态跟踪、情况汇总和综合服务工作,相关行业处(室)及时掌握行业项目进展情况并负责行业项目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协调机制。市(州)、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收集项目,特别是“五未”项目(立项未开工、开工未建设、建设未竣工、竣工未投产、投产未达产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协调服务工作。其中,重大事项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或报请省人民政府研究推动,必要时报请国家有关部委争取支持。

第十五条调度机制。经济和信息化厅按月调度,通报项目推进建设和竣工项目投产达效情况。各市(州)、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报送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投产达产等信息。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政策保障。结合“红黑榜”机制,对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激励;对市(州)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推进相关工作给予技术改造工作经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当年度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申报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时予以支持。对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十七条服务保障。健全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逐步完善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秘书服务”制度。开辟“绿色通道”和“政务服务直通车”,为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供“项目医生”服务。

第十八条融资保障。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深化产业金融互动,推进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工作,积极向银行机构、产业基金推荐优质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担保,着力协调解决产业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第十九条要素保障。根据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用地情况及相关政策,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用地给予相应支持。围绕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要素保障问题,充分发挥经信部门业务职能,积极争取各要素企业予以保障。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县两级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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