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设计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2〕10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工业设计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28日
四川省工业设计技术人员职称申报
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加快推进工业设计技术领域急需紧缺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以及经信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经信规〔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工程系列工业设计专业领域的在职在岗工业设计人员及产品设计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工业设计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工业设计员、助理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高级工业设计师和正高级工业设计师。
第四条 工业设计技术领域分3个专业(方向):包括工业设计、交叉与前沿设计、服务设计。
工业设计方向包括产品规划、产品造型设计、色彩与材质设计、产品结构工艺设计、产品包装设计、人机工程设计、可持续设计(绿色设计)、文创产品设计等工业设计技术岗位。
交叉与前沿设计包括工业软件开发设计、界面设计、数字媒体设计、智能设计等工业设计技术岗位。
服务设计方向包括用户体验、用户研究、服务流程、商业模式设计和设计管理等工业设计技术岗位。
第五条 纳入工业设计技术领域的专业,可根据我省产业和发展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工业设计员。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业设计师。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工业设计员职称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工业设计员职称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4年。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业设计师。
(三)工业设计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称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称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称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4年。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业设计师。
(四)高级工业设计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业设计师职称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业设计师职称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5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具备大专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工业设计师职称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5年。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业设计师。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工业设计工作,可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评审。
(五)正高级工业设计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称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5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称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5年。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10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业设计师。
第八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工业设计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二)助理工业设计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设计研究和归纳总结能力,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4.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业设计师。
1.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设计流程、研究方法和设计方法。了解工业设计专业新产品、新设备、新模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完成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熟悉本专业技术体系、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设计开发管理和独立承担较复杂设计项目的工作能力。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较为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或论文。
4.具有指导助理工业设计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设计团队(部门)负责人或骨干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工业设计项目的设计开发工作;或作为骨干设计的成果参加省(部)级以上相关大赛、展览;或作为骨干参与工业设计行业相关课题、项目调研等工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承担新产品、新设备、新模式设计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3)因本专业相关工作获得市(州)级以上表彰表扬;或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能力较强,获得相关行业协会推荐;或设计成果产业化应用、市场推广等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高级工业设计师。
1.系统掌握工业设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营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工业设计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一定的见解,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设计评判能力。
3.长期从事工业设计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业设计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业设计师或工业设计相关专业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获得工业设计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企业管理层经营工业设计企业2年以上,带领10人以上专职的设计团队,近两年企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2)作为设计团队(部门)负责人管理企业设计部门或设计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设计团队(部门)骨干5年以上,部门或项目设计的产品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
(3)担任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或研究院的工业设计负责人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内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实际效益。
(4)获得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获得知名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1项以上。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以发明专利证书为准)1项以上。
(6)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规程),或主持编写1项以上地方标准(规程)。
(7)主持完成设计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6.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工业设计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性刊物或业内认可的国际科技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由本人撰写、与申报专业一致、代表自身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的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设计分析报告、设计实施方案或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报告、发明专利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2篇以上。
(五)正高级工业设计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工业设计专业理论、技术知识和实践功底,专业理论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工业设计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工业设计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工业设计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工业设计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指导本专业高级工业设计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单位团队的能力。
5.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企业管理层经营工业设计企业5年以上,带领30人以上专职的设计团队,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好,近两年企业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
(2)作为设计团队(部门)负责人管理企业设计部门或设计项目5年以上,或担任设计团队(部门)骨干8年以上,部门或项目设计的产品年销售额达5000万以上。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本专业相关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获得知名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2项。
(4)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因本专业相关工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劳动模范、优秀设计师、十大设计师等荣誉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5)主持国家标准、规程编写、技术规范、工法1项以上。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6.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高级工业设计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或业内认可的国际科技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均正式出版。
(2)在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或论文发表数量不足2篇或未出版著作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撰写的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4篇以上(已公开发表1篇第一作者论文可只提供2篇)。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工业设计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业设计师。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工业设计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业设计高级职称。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工业设计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工业设计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工业设计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突出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业设计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
(二)获得知名工业设计专业奖三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
(三)作为主研人员,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
(四)作为设计骨干参与完成的设计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
(五)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从事工业设计技术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业设计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2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工业设计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人员。
(三)获得知名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
(四)川渝十大工业设计师获得者。
(五)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十五条 从事工业设计技术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以上1项,或中国质量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工业设计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以上。
(二)获得知名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
(三)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
(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负责人或主要设计骨干(总监),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了重要创新、实现了较大突破,或为引导本行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本专业评审委员会认可。
第十六条 取得工程系列非工业设计专业职称人员,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本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工业设计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取得非工程系列职称,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能力和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工业设计专业职称,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其现职称等级。该类人员取得工业设计专业职称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八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中、高级职称专业非相近专业。
(三)破格申报人员。
(四)符合高级工业设计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高级工业设计师职称申报者。
(五)正高级工业设计师职称申报者。
(六)外籍工业设计师职称申报者。
(七)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工业设计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主研人员”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能提供项目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业绩成果和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证明。
(三)本条件中“知名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指由省部级以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组织或单位举办的评比、竞赛和评奖,以及同等层次的国内外工业设计奖项,如中国工业设计奖、中国专利金奖、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奖等。申报人具体获奖级别或层次的认可,以评委会专家组鉴定意见为准。
(四)本条件中“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五)本条件中“省级科学技术奖”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六)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
(七)本条件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上级证明、专家证明、单位证明,相关方面认可包括: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省(部)级以上行业机构。
(八)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九)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十)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十一)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十二)基层是指全省乡镇、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十三)四大片区是指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
第二十一条 转化技术创新成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类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