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法规与监督审计处 发布时间:2021-11-10 14:27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精神,依据粮食和储备行业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以及国家、省级层面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等情况,对我局及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进行了改革调整,我们制定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精神和任务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以群众满意为落脚点,着力创新审批服务模式,不断推进行政许可办理流程、申请条件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精简化,积极探索“互联网+政务服务”,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做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取消“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理由:2016年7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中,“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位列其中,项目编码为D46003,行使层级为省级。但我省因该事项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支持,致使省局一直无法开展此事项办理。现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参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中取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我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变更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2021年4月15日新修定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已无”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根据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粮食收购资格由原来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名称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行使层级由省、市、县三级改为县级。
三、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按照《四川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数据共享交换方案》要求,“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认定”不适用于“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数据共享交换方案,因此该事项不予共享。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细则”,制定并及时完善粮食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粮食市场主体名录库、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粮食行政执法随机抽查细则等内容,使“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监管抽查制度常态化。2.转变行政方式,促进服务公开透明。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让政务服务透明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