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发布时间:2023-01-18 14:39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省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四川粮油批发中心、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完善入库验收程序,明确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22年第36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月11日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完善入库验收程序,明确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库验收,是指拟认定为省级储备的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在新增、轮换、指标调整、库点变动等入库时进行的验收,包括空仓(罐)验收、数量验收、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省级储备粮油。
第三条 从事或参与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工作,各地按照属地原则配合省粮食和储备局开展。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是省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省级储备粮油采购(收购)、质量检验等入库管理,确保入库省级储备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第二章 验收主体和程序
第六条 验收主体。市、县级承储企业所在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属企业所属企业主管单位四川粮油批发中心和四川商业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和单位”)受省粮食和储备局委托,负责空仓(罐)验收、数量验收工作;四川省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监测中心”)受省粮食和储备局委托,负责质量验收工作,必要时省粮食和储备局可委托其他具备粮油质量检验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负责。
第七条 验收申请。粮油入库前,承储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管理部门和单位申请空仓(罐)验收,并附“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空仓(罐)验收申请表”(附件1-1);粮油入库后,承储企业在完成粮油入库数量、质量初验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管理部门和单位申请数量、质量验收,并附“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数量验收申请表”(附件1-2)和承储企业自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管理部门和单位在完成数量验收并合格后,逐级向省粮食和储备局上报数量验收结果和质量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附数量验收和承储企业自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空仓(罐)验收。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承储企业空仓(罐)验收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向承储企业出具验收结论。
第九条 数量验收。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承储企业数量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量验收,向承储企业出具验收结论,并对数量验收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验收情况逐级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结合各地验收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条 质量验收。省粮食和储备局在收到质量验收申请后,委托省监测中心开展质量验收,安全仓储与科技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承储企业申报文件会签方式通知省监测中心开展验收。省监测中心在接到质量验收通知后,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检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对验收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报省粮食和储备局认定质量验收结果。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空仓(罐)验收应按照下列内容和方法进行:
(一)粮仓空仓主要验收空仓状态、仓房建筑、通风管道、安全设施等情况;油罐空罐主要验收空罐状态、罐体完好等情况。
(二)仓(罐)情况纳入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数据库和信息化监管系统。
(三)仓(罐)空仓状态以图片形式予以记录,包括仓内储粮标高刻度线、储粮安全线、仓号、仓门、仓内,以及主要设备、设施等,以仓(罐)为单位形成佐证材料。(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立式植物油罐储油,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
(四)验收人员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空仓(罐)验收核查表”(附件1-3),现场逐一确认验收结果,验收双方须在表格上签字确认。
(五)验收不合格的空仓(罐)不得承储省级储备粮油。
第十二条 数量验收应按照下列内容和方法进行:
(一)验收人员参照库存大清查实物检查方法,根据承储库点提供的仓房分布平面图、空仓(罐)验收结果表,检查核对入库仓(罐)号是否正确。
(二)检查《省级储备粮油库存货位卡》,核对货位卡与验收确认表、实物底稿信息是否一致。入库粮食品种、数量是否与省级储备粮油计划一致。
(三)查阅入库计重情况,核对与保管账是否一致,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增扣水杂。检查粮情登记本、分仓(罐)实物保管账、薰蒸记录本是否齐全,登账、记录、审核是否及时,手续是否到位。
(四)检查是否超限装粮(油)。
(五)检查储粮安全,包括是否存在高温粮、发热粮、虫粮。
(六)验收人员按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测量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后计算实物数量(粮食水杂以标准水杂计,附件1-6)。如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比较差率在±2%以内时,判定为:库存粮食“账实相符”,否则判定为:库存粮食“账实不符”。
(七)验收结束后,及时将验收结果登记在《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数量验收核查表》(附件1-4)。验收人员和承储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要在底稿上签字,确认验收结果。
(八)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验收的管理部门和单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数量验收结果的,下发督办函。整改完成后,按步骤(一)至(七)重新验收。
(九)验收合格后,填写《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货位明细表》(附件1-5),连同质量验收申请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十三条 质量验收应按照下列内容和方法进行:
(一)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附数量验收、对应仓(罐)的入库粮食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自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资料。所附资料不全或检验指标不符合《四川省地方储备粮入库必检指标》规定的,质量验收申请不予受理。
(二)机构抽检。省监测中心在接到质量验收通知后,应及时派人到承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扦取样品。
1. 扦样工作人员应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四川省级储备粮食入库质量验收扦样告知书》(附件2-1);对照(轮换)入库计划逐一核实验收申请、货位分布图、货位明细表和保管卡等相关信息,确认仓间(罐)号与数量验收结果一致,无误后方可实施扦样。
2. 扦样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省级储备粮质量验收扦样工作的通知》(川粮办〔2019〕6号)有关规定执行。
3. 扦样过程中若发现承储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填写《四川省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关于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不予扦样的告知单》(附件2-2),说明原因、留存相关图片、视频资料并书面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承储企业拒绝签收的,省监测中心应书面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
(三)结果判定。结果判定以整货位为单位。检验结果全部符合省级储备粮油入库计划质量要求的,判定为“符合验收要求”;有一项不符合省级储备粮油入库计划质量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验收要求”。结果判定可依据国家政策性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相关规定扣除允许偏差。
对包含2个(含)以上检验单位的大型货位,粮食达标和宜存判定为“符合验收要求”的,以各样品检验结果加权平均值作为整货位的检验结果,判定结果代表数量为整个货位的数量;食品安全指标的判定以单个样品检验最大值作为整货位的检验结果,判定结果代表数量为整个货位的数量。
(四)结果报送。省监测中心应在检验报告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仓储与科技处、粮食储备处报送检验结果、验收结果等,同时通报承储企业。
(五)异议复验。承储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和储备局书面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认为有必要的,可安排省监测中心对备份样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为该批次粮油质量验收最终结果。必要时,可安排其他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复验。对于因食品安全指标引起的结果异议,经省粮食和储备局评估后可采取加密扦样点位的方式进行重新抽样复验。
(六)结果认定。质量验收符合要求的,由安全仓储与科技处通知粮食储备处,列入省级储备粮油认定程序;第一次质量验收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安全仓储与科技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后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认定为省级储备粮油,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七)企业整改。承储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自检或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步骤(一)重新申请质量验收,整改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承储企业应书面逐级报请省粮食和储备局延长整改期限。
(八)复检。省监测中心应根据省粮食和储备局通知,按照上述步骤(二)至(四)组织实施。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再复验。复检结果为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监督承储企业按照超标粮食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筒式仓质量验收抽检,因技术原因无法实施扦样进行质量认定的部分,以承储企业入库时自检报告或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报告为准,承储企业应对自检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入库数量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分批申请入库验收,但在一个计划年度内,单个品种申请入库验收不能超过2次,且单个承储企业申请入库验收不能超过3次,并符合整仓(罐)验收原则。
(一)单品种入库计划超过1万吨,入库量达到5000吨以上的;
(二)单品种入库计划在1万吨(含)以内,入库量达到计划量50%以上的;
(三)入库粮油达到3个(含)以上仓(罐)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规范流程、强化佐证,实行重要环节痕迹化管理,验收资料(含电子档)由承储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以及承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省级储备粮油进行预验收的,省粮食和储备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省监测中心负责省级储备粮油抽取样品的保管,以及检测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验收报告及告知书、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现场图片、视频等佐证材料应以货位为单位建档并保存,留存时间应不少于6年。
第十九条 省监测中心应独立于相关利益方,不受行政干预、商业贿赂或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扦样规范有序、数据准确有效、结论客观真实。否则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储备粮油入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企业是指省级储备粮油计划下达的企业;存储库点是指实际存储省级储备粮油的库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