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物资与能源储备处 发布时间:2020-03-11 14:19
一、总则
(一)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要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把应急物资保障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尽快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的指示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国粮仓〔2019〕330号)及省应急委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类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
(三)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程序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机构
省粮食和储备局成立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局办公室、物资与能源储备处、规划与财务处、安全仓储与科技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办、局机关服务中心、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等单位(处室)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与能源储备处,主任由物资与能源储备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工作职责
组长:担任突发自然灾害省级救灾物资保障总指挥并下达省级救灾物资调运行动指令。
副组长:担任总协调人并具体协调指挥各成员处室和单位执行省级救灾物资保障任务。
局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
物资与能源储备处:负责与应急管理厅救灾与物资保障处的对接联系,指导协调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相关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履行协调监督职责。
规划与财务处:按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审核相关处室(单位)提出的应急资金预算,联系财政厅申请资金,保障应急需要。
安全仓储与科技处:配合协调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预案的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等工作。
人事教育处:负责应急专项工作组人员的调配,确保人员及时到位。配合做好应急培训相关工作。
机关党办:负责应急处置方面的党群工作,提出对救灾物资应急调运及接收社会捐助物资处置不当人员的处理建议。
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预案启动后的后勤保障工作。
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调运及费用结算相关事宜。
三、应急准备
(一)省应急委根据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后,本预案立即启动直到省级救灾响应结束,局救灾物资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二)预案启动后,物资与能源储备处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生情况,与应急管理厅随时沟通协调,对可能需要调用的省级物资品种、数量,灾害发生地或附近储备库物资库存、交通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物资与能源储备处同应急管理厅救灾与物资保障处密切衔接,及时掌握救灾进度和救灾物资需求。
(三)物资与能源储备处预先电话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提前与物流公司、交通运输部门沟通,完善手续,做好省级救灾物资启运前准备。
四、应急调运
(一)物资与能源储备处收到应急管理厅救灾与物资保障处下达的书面(电话)调用指令后,立即按照调运工作流程向物资与能源储备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情况,并逐级上报至分管局领导、局长;根据组长或副组长指示,物资与能源储备处立即起草调运通知,并同时电话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物资调运准备。调运通知经分管局领导签发后,传真发送或文件交换至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抄送应急管理厅救灾与物资保障处、物资申请使用单位。
因情况紧急特殊,来不及下达书面指令,物资与能源储备处在接到应急管理厅电话通知,报经副组长、组长同意后,电话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开展物资调运工作;应急管理厅救灾与物资保障处后续补发动用指令,物资与能源储备处再据此补发调运通知到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二)调运指令发出后,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局救灾物资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安排相关人员赶赴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现场协调、指导、监督救灾物资应急保障事宜。
(三)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接到调运通知(电话)后,立即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物资装运,确保数量足额、质量良好,并及时与申请使用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物资运送地点及接收方式,及时完成调运任务。
(四)物资调运产生的费用按照《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调拨应急物资规程(试行)〉的通知》(川应急函〔2019〕173号)有关规定执行。调运中,物资与能源储备处与应急管理厅救灾与物资保障处及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实时沟通衔接,及时协调解决调运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确保物资高效及时运抵目的地。
(五)在发生大灾巨灾导致道路无法通行影响物资运输时,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应及时报告物资与能源储备处,由其及时反馈应急管理厅救灾与物资保障处,请其协调铁路、航空等部门,保障物资及时调运。
(六)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调拨我省代储中央救灾物资参照此程序启动。
五、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
局办公室在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统筹协调突发自然灾害救灾物资保障新闻发布和记者采访管理服务工作。按照相关信息发布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中央及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信息。
六、应急结束
省应急委宣布终止省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局救灾物资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七、评估与恢复
(一)评估、完善预案
应急结束后,局救灾物资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应急预案的作用、效果和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预案。
(二)补办手续及核报费用
应急结束后,局相关处室(单位)应及时补办应急收储、动用手续,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三)补充物资
物资与能源储备处根据救灾物资应急出库情况,及时与应急管理厅救灾与物资保障处会商补充省级救灾物资,尽快恢复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保障能力。
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中,因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培训
局救灾物资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预案和应急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组织开展预案培训,增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二)预案演练
本预案应急演练,由局救灾物资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组织。各相关职能处室(单位)要加强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演练。
(三)预案修订
如有以下原因,局救灾物资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4.重要应急救灾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通过应急预案演练或经突发自然灾害检验,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缺陷或漏洞。
(四)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以省粮食和储备局名义印发,报送省应急委备案。
(五)责任和奖惩
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