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如何进行监督?
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问: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如何执行?
答: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设计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及设计修改进行监督。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怎么审查?
答: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人民防空工程(不含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等实行联合审图。省本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地下指挥工程技术审查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指挥工程技术审查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问: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如何执行?
答: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