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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药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药监发〔20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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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4-01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各检查分局、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精神,落实省局药品监管工作部署,规范药品流通监管,省局制定了《2020年药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各检查分局依职责范围组织实施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各检查分局应按照风险管理和随机原则确定年度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并于4月15日前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二、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药品零售使用环节,以及疫苗储存、运输和预防接种环节质量监管,参与省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各市(州)局制定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计划,应对行政区域内特殊药品零售企业、疫苗配送企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对其余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疫苗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得少于总数的30%。原市(州)核发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总部),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川药监发〔2019〕49号)要求,由市(州)局进行检查。

三、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监督检查情况,应形成半年总结、全年总结,于6月15日、11月30日前书面上报药品流通监管处,总结内容应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并同时上报国家药监局统计报表药化监管5表、药化监管7表。

四、实施过程中国家药监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反馈。重大情况应立即上报。

联 系 人:柏 印、朱 芸

联系电话:028-62129959、86785792

附件:

1.2020年药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 2.2020年药品批发企业月度检查计划(样表).docx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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