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完善我省体育专业人才评价体系,加强我省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草拟了《四川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3年11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8862622@qq.com。
附件:《四川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体育局
2023年10月25日
四川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体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2个专业类别:体育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
(一)体育教练员。指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
(二)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四条 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体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奉献精神,作风端正。具备从事体育专业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岗位培训。竞技体育教练员和体能教练员应按要求完成训练理论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等岗位培训。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5.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禁赛期和禁赛期满后4年内都不得申报。
第三章 体育教练申报条件
一、初级教练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竞技体育教练员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二)体能教练员
1.基本掌握体能训练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能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指导运动员完成基础体能训练,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的实际能力。
(三)群众体育教练员
1.基本掌握群众体育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群众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2.经过社会体育指导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体育行业公益类二级或职业类五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3.所培养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世界比赛录取名次;
(2)亚洲比赛录取名次;
(3)全国比赛前八名;
(4)省级比赛取得前三名不少于3次或一等奖不少于5次;
(5)市(州)级比赛取得第一名不少于6次或一等奖不少于9次。
二、中级教练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
第九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竞技体育教练员
1.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博士学位除外):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4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省级优秀水平。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二)体能教练员
1.掌握体能训练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能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高质量的体能训练方案。
2.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能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并具备下列专业理论成果之一(博士学位除外):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以第一撰稿人撰写1篇以上体能训练方法等实施报告(每篇3000字以上),在解决疑难或业务问题、提高运动成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4)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参与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体能训练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博士学位除外):
(1)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输送后4年内,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或2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5名以上,多人达到省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优秀水平。
(三)群众体育教练员
1.掌握群众体育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熟知群众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群众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的能力。
2.经过社会体育指导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体育行业公益类一级或职业类四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3.所培养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世界比赛前八名;
(2)亚洲比赛前六名;
(3)全国比赛前三名;
(4)省级比赛第一名不少于6次或省级比赛一等奖不少于9次。
三、高级教练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第十一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竞技体育教练员
1.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有1项以上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并具备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多次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全国优秀水平。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9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二)体能教练员
1.较系统掌握体能训练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体能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体能训练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项体能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体能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并具备下列专业理论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等至少1项。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4)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2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运动队训练累计24个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撰写至少2篇创新体能训练方法等实施报告(每篇3000字以上),经3名以上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认定(其中体能训练方面不少于1名),在解决疑难或业务问题、提高运动成绩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5)作为参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体能教练的能力,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奥运会前8名。
②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世界大赛前6名。
③亚运会或全运会前3名。
④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有9人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训练或输送的运动员获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奥运会前8名,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世界大赛前6名,或亚运会前3名。
②全运会前3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三)群众体育教练员
1.较系统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群众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较系统掌握群众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群众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较为良好的成效;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群众体育教练员的能力。
2.经过社会体育指导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体育行业公益类国家级或职业类三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3.任现职以来有1项以上公开发表的群众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4.所培养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世界比赛前六名不少于2次;
(2)亚洲比赛前三名不少于5次;
(3)全国比赛第一名不少于6次。
四、国家级教练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竞技体育教练员
1.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有2项以上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一次奥运会前3名;
(2)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两次奥运会前8名;
(3)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多次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4)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2次奥运会前3名;
(5)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3次奥运会前8名;
(6)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多人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二)体能教练员
1.系统掌握体能训练专业理论知识,全面掌握体能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体能训练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3项体能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体能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并具备下列专业理论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等至少2项,并至少1项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市级科研项目至少3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国家级运动队训练累计24个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撰写2篇以上创新体能训练方法等实施报告(每篇3000字以上),经3名以上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认定(其中体能训练方面不少于1名),在解决重大疑难或核心业务问题、提高运动成绩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或主持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体能训练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3.具备培养、指导初、高级体能教练的能力。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1次奥运会前3名,或2次奥运会前8名,或多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2次奥运会前3名,或3次奥运会前8名,或多人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三)群众体育教练员
1.系统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系统地掌握群众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全国性群众体育工作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群众体育教练员的能力。
2.经过社会体育指导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体育行业公益类国家级或职业类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3任现职以来有2项以上公开发表的群众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4.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所培养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世界比赛前三名不少于2次;
(2)亚洲比赛第一名不少于5次;
(3)全国比赛第一名不少于9次或全国比赛一等奖不少于12次。
五、优秀运动员直接申报教练条件
第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首次参加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体育教练员职称。
(一)初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以上比赛前8名;
(2)省运会1次冠军。
(二)中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录取名次;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前6名;
(3)亚运会或全运会前6名;
(4)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其中一个比赛前3名;
(5)省运会2次冠军。
(三)高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冠军;
(2)亚运会冠军,并取得以下运动成绩之一:
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其中一个比赛冠军;
②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其中两个比赛冠军;
③省运会3次冠军。
(3)全运会冠军,并取得以下运动成绩之一:
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其中一个比赛冠军;
②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其中两个比赛冠军;
③创奥运会项目世界记录1次;
④创亚洲记录、全国记录1次。
(4)世界锦标赛冠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比赛冠军,并取得以下运动成绩之一:
①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其中两个比赛冠军;
②创奥运会项目世界记录1次;
③创亚洲记录、全国记录2次。
(四)国家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冠军,并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其中一个比赛冠军;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3次冠军;
(3)曾取得过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主管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前3名。
(4)创奥运会项目世界记录1次并创破亚洲记录、全国记录2次。
第四章 运动防护师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师工作;
3.具有运动医学、运动康复学、运动人体科学等相关专业背景。
第十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1.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师工作。
第十八条 能力、业绩条件
1.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并具有下列条件(博士学位除外):
(1)在担任初级运动防护师期间,累计保障运动队2年以上,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0个月(每周30小时),并且每年完成运动员损伤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康复训练等不少于2000人次。
(2)解决运动员训练、比赛中的典型运动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至少3项)的案例和情况报告等。
4.任现职以来有1项以上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并具备下列成果1项及以上:
(1)在运动防护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位)完成科研项目;
(2)参与制(修)订运动防护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或作为参与人获运动防护相关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编写成员出版运动防护相关教材编制1部;或合编合著出版学术性著作1部;
(3)累计防护运动队2年以上,且防护的运动员,在防护期间或结束防护后4年以内,多人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4)累计防护运动队1年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防护期间或结束防护后4年以内,多人达到省级优秀水平。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第二十条 能力、业绩条件
1.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3.具备培养、指导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担任中级运动防护师期间,累计保障运动队3年以上,且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0个月(每周30小时)。
(2)解决运动员训练、比赛中的典型运动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至少6项)的案例和情况报告等。
4.任现职以来有2项以上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及以上:
(1)在运动防护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排名前3);
(2)作为主要完成人制(修)订运动防护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运动防护相关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编出版运动防护相关教材编制1部;或主持撰写出版学术性著作1部;
(3)累计防护运动队2年以上,且防护的运动员,在防护期间或结束防护后4年以内,多次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全国优秀水平;
(4)累计防护运动队1年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12名以上,且运动员在防护期间或结束防护后8年以内,多人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5)累计防护运动队1年以上,且防护的运动员15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5.不定期下队服务人员,受聘期内除完成规定的下队服务天数外,辅助治疗记录不少于600份(注明治疗时间、人次、过程等)。
6.长期下队服务人员,受聘期内除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外,辅助治疗记录不少于2000份(注明治疗时间、人次、过程等。
四、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二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第二十二条 能力、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高级运动防护师期间,累计保障运动队4年以上,且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0个月(每周30小时)。
(2)解决运动员训练、比赛中的典型运动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至少9项)的案例和情况报告等。
4.任现职以来有3项以上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及以上:
(1)在运动防护领域,作为主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修)订运动防护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作为完成人获运动防护相关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主编出版运动防护相关教材编制2项;或主持撰写出版学术性著作2部;
(3)累计防护运动队2年以上,且防护的运动员,在防护期间或结束防护后4年以内,获得一次奥运会前3名;
(4)累计防护运动队2年以上,且防护的运动员,在防护期间或结束防护后4年以内,获得两次奥运会前8名;
(5)累计防护运动队2年以上,且防护的运动员,在防护期间或结束防护后4年以内,多次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6)累计防护运动队1年以上,且防护的运动员,20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2次奥运会前3名;
(7)累计防护运动队1年以上,且防护的运动员,20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3次奥运会前8名;
(8)累计防护运动队1年以上,且防护的运动员,20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多人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5.不定期下队服务人员,受聘期内除完成规定的下队服务天数外,辅助治疗记录不少于400份(注明治疗时间、人次、过程等)。
6.长期下队服务人员,受聘期内除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外,辅助治疗记录不少于2200份(注明治疗时间、人次、过程等)。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1.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2.“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2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人员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一)中级教练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前8名;
2.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等4项比赛中任意一个比赛前3名;
3.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5项比赛中任意一个比赛冠军;
4.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2次省运会冠军。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1.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前8名;
2.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等4项比赛中任意一个比赛前3名;
3.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5项比赛中任意一个比赛冠军。
4.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3次省运会冠军。
第二十六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一)高级教练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前3名;
2.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等4项比赛中任意一个比赛冠军。
3.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5项比赛中任意两个比赛冠军。
4.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创奥运会项目世界记录1次或创亚洲记录、全国记录1次。
(二)高级运动防护师
1.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前3名;
2.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等4项比赛中任意两个比赛冠军。
3.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5项比赛中任意3个比赛冠军。
第二十七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一)国家级教练。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
(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答 辩
第二十九条 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脱贫攻坚政策的;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组根据申报者情况要求答辩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体育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三十一条 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另一体育专业类别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具备另一专业类别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相关工作的,可转评为同级别另一专业类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三十二条 同一时期内,原则上一支运动队或一名运动员认定一名主管教练、主管运动防护师。助理教练、辅助运动防护师参与职称评审,其业绩要求高于主管教练。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十五条 体能教练员和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暂不设立破格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
(二)“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
(三)“任现职”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四)“比赛”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认定的比赛。
(五)“世界水平”是指所带运动员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并取得录取名次。
(六)世界、亚洲、全国、省级“优秀水平”是指所带运动员在相应级别的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前3名。
(七)“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是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世界级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八)“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是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亚洲级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九)“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是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国家级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十)“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是指省运会,以及经省体育局认定的省级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十一)“录取名次”是指按照比赛竞赛规程规定录取的比赛成绩名次。
(十二)“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是指比赛成绩降低2个名次。
(十三)“输送”是指体育教练员所培养的县级运动队、市(州)级运动队、省级运动队注册运动员选拔为上级运动队注册运动员,“输送”的运动员必须注册在四川省本级或市(州)级2年以上。省级运动队二队向一队输送运动员亦可视为输送。
(十四)“多人”“多次”“多名”是指不少于3人、3次、3名。
(十五)“公开发表”是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专业刊物是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www.nppa.gov.cn/)上能查询到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十六)“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区、乌蒙山区。
(十七)“相关相近专业”是指运动康复类专业、竞赛组织类专业、运动训练类专业、运动人体科学类专业、电子竞技运动类专业、健身指导类专业、运动防护类专业等。
(十八)“优秀运动员”是指正式办理选招手续、人事关系在省体育局系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运动员。
第三十七条 本条件自2023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